朱权平律师亲办案例
父母一方死亡,另一方不给抚养费,未成年人抚养费诉权分析
来源:朱权平律师
发布时间:2010-02-24
浏览量:1058
父母一方死亡,另一方不给抚养费,未成年人抚养费诉权分析 (秦皇岛朱权平律师提供,电话:13171720778) 案件事实 甲男是乙女的亲生父亲,丙是乙女的姥姥,乙今年15岁,乙母亲在乙四岁时去世。因甲工作原因,乙一直随丙生活,。甲后来又娶妻,渐渐疏远乙和丙,因缺少交流,致使甲和乙感情淡漠,缺少亲情。一开始,甲还给乙支付一些费用,后来干脆一分钱不给,乙生活、教育、医疗的费用,全部有丙承担。因丙退休工资很低,又无其他生活来源,照顾乙感到越发困难。遂想到甲是乙的亲生父亲,应该照顾自己的孩子。丙找甲商量,要求甲给乙支付生活费,甲说和我没亲情,不予支付。无奈,丙找到律师咨询,想通过法律途径,要求甲履行对乙的抚养义务。 律师分析与诉讼策略 律师解答案子时,认为根据我国<婚姻法>,甲具有抚养自己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,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但在实际操作中,律师对诉讼主体的确定却遇到了困难。因乙是未成年人,乙的诉讼权利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,而被告却是其法定代理人,母亲又早年去世,丙是其姥姥,不是其法定代理人,乙很难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 虽有难度,但乙的权利法律是应该保护的,关键是找一个合法简单的途径保护乙的合法权利。经过律师事务所律师集体探讨,提出三个方案:一是以乙的名义直接起诉,丙可以直接作为乙的法定代理人;二是以乙的名义直接起诉,需要先启动变更监护人之诉,确认丙是乙的监护人之后,丙才可以作为乙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;三是按照法律规定,只有父母不在或丧失抚养能力的,子女的抚养义务才由祖父母、外祖父母承担。丙母亲虽已经死亡,但父亲仍然健在,而且具有抚养能力,甲应该具有抚养义务,丙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。丙代为抚养乙,应该是无因管理行为。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,丙没有法定义务代为抚养乙,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,丙有权要求甲偿付代为抚养乙的抚养费用。第一种方案,丙作为姥姥,不能直接作为乙的法定代理人,以乙的名义直接起诉与我国监护人制度相违背。第二种方案需要先变更监护人,使简单案子复杂化,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。第三种方案简便易行,最后,律师选择了第三种方案,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。案件最终调解结案,切实维护了未成人的合法权益。
以上内容由朱权平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朱权平律师咨询。
朱权平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4610好评数22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海港区燕山大街115号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朱权平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303*********978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河北-秦皇岛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海港区燕山大街115号